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明确事业单位提取非财政拨款结余专用基金比例的通知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明确事业单位提取非财政拨款结余专用基金比例的通知 | ||
| 川食药监办〔2015〕33号 | ||
| 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68 号),加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根据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川财教〔 2012 〕 176 号)规定,就省级事业单位修购基金提取比例通知如下。 一、修购基金: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 5% (含)以内提取,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各列支 50% ,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单位要加强专用基金管理,遵循 “ 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 ” 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本通知从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 年 2 月 4 日 |